12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通知》显示,首次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主要有21种,基本都是国家定价目录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类缺乏症用药。
这21种被纳入试点范围的药品,将从目前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改为制定公布最高出厂价格,同时也规定最高零售价格。
为进一步规范层层流通后的加价,发改委还规定,药品须标明实际出厂价,即扣除各种折扣后的含税出厂价,其零售价不得超过实际出厂价对应的档次流通差价。而各环节的加价率也要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购货单位,各省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情况,综合考虑成本,降低医疗机构对试点药品的实际加价率。
“之前我们曾听说过将出台这份文件,辽宁也有企业的产品包含在试点目录中,一旦文件开始执行,我们将进行调查测算。”辽宁省物价局价格二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执行前仍按现行零售价格进行约束。
辽宁省医药行业负责人认为,21种药品已明确对准处方剂型,加之日前曝光的“550万天价医药费事件”可以看出,《通知》的下发也同时意味着开始向重点限制医药高价转变,国家也才把21种药全部限制在医院常用的“营养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