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被多手转卖的二手车发生事故

   2025-03-02 4

  买家花1万元购买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卖家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怎么划分?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温州某塑胶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同年4月,该公司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戴某。

  车辆售出不久,塑胶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申请并完成退保手续。戴某购得车辆后,又以8500元的价格将其转卖给彭某。

  交易过程中,戴某向彭某提供了他在与塑胶公司协商购买车辆期间获得的交强险电子保单图片作为证明。紧接着,彭某以1万元价格,将车辆再次转卖给韩某,并在未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向韩某保证该车辆已经续保下一年度交强险,同时把从戴某那里得到的保单图片转发韩某作为凭证。

  2023年7月,韩某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从保险公司处得知,车辆交强险“脱保”。向彭某索赔无果后,韩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车辆已续保交强险”是双方达成一致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交强险“脱保”,彭某事实上已构成违约,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韩某买受车辆后,理应对车辆投保情况仔细核实并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变更手续或重新投保,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的保险险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广大群众在买卖二手车辆时,务必通过多种渠道仔细查验车辆投保情况,切莫在未核实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就进行买卖或驾车上路,避免出现本案中因交强险“脱保”而产生意外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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