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顶流偶像吴亦凡被19岁少女都美竹发文控诉,其通过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
紧接着,有20余名少女纷纷发文声援,表示吴亦凡或其团队曾联系过自己,以帮助出道、谈恋爱等理由,邀请他们前去参加“保密party”。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尽管吴亦凡团队否认了上述指控,并表示该女生是造谣者,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吃瓜群众始终抱着怀疑的态度,等待着司法审查结果的出现,还原真相。在此之前,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该事件中,吴亦凡的行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吧。
加拿大籍吴亦凡是否归中国管?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吴亦凡如果真的有犯罪行为,犯罪地在中国,那么同样适用中国法律,和其他中国公民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与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犯什么罪?
在都美竹与吴亦凡的“口水战”中,提到了吴亦凡曾有“迷奸”“诱奸”的行为,而且受害人还有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只要吴亦凡有迷奸”“诱奸”等违反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
知情人士还爆料,约女孩并非每次都是吴亦凡亲自出马,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负责帮其“介绍”。介绍成功后获得一定价值的名牌产品或现金。如果情况属实,那么这些人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和吴亦凡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强奸事实,但形成一定规模且被介绍的女孩从中获利,则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
多品牌与吴亦凡解约该赔多少钱?
昨日下午,欧莱雅男士官方发声,“已终止与吴亦凡先生的一切合作”,这意味着跟吴亦凡合作的15个厂商,14个终止合作,1个暂停合作。
明星与品牌方双方是签订合同的关系,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吴亦凡先生出现负面消息影响合同履行,品牌可以单方面解约,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根据合同法定解除情形进行解释。一般来说,品牌方可以要求吴亦凡退还佣金或赔偿其他损失,甚至支付违约金。
其中部分合同临近终止期限,尽管吴亦凡事件给品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品牌方也不能因此漫天要价,趁火打劫,尽量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商议好合同解除事宜。
此外,由于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其资产可能多在海外,如果真到资产执行那一步,恐怕也存在着一定困难,需要申请域外执行。
如果女方发布消息不实,需要担责吗?
都美竹的“决战”长文一发,显然给吴亦凡的事业带来了灭顶的影响。如果此时能证明都美竹的言辞都是空穴来风,涉嫌捏造污蔑,那么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都美竹晒出了吴亦凡方面给的封口费,以及给她的转账汇款记录、还款记录。如果女方借此事件向吴亦凡索要巨额款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吴亦凡方称,将用法律程序对都美竹的谣言进行确认,相信法律会给出答案。而如果都美竹真的有公然捏造事实的情况,也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身为优质偶像,做着人人歆羡的工作,有着与众不同的影响力,吴亦凡却未能将这些馈赠转化为不断向上的动力,既让粉丝失望,也让世人唏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顶流明星也不例外。相信最终司法机关会向公众还原一个真相,也给其他演艺人员敲响警钟。唯有恪守道德底线,秉承善良的心,才能将人生之路走顺走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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